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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0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0 7 月修订)

章 第一章 前言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

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技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

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有关学生评奖评优的文

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数据与素质学分有机结

合,制定此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专科和五年制高职学

生。

第三章 奖励类别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奖励类别有:专项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省(市)级“三好学生”、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省(市)

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省(市)级“优秀共青团员”、校级先进班集体、校级五

四红旗团总支(支部)、校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三好生、校级三好生、校级优

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校级优秀团员。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专项奖励评选:

1)按附件 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关于学院

科技、教学成果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2)按附件 2:《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关于学院职

业技能竞赛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3)按附件 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体、艺相关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

奖励办法》关于学院文、体、艺相关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

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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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评选:

按附件 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关于国家奖学金的

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按附件 5:《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文件关于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校级奖学金评选:

按附件 6:《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关于学院奖学金的

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评选产生。

第七条:省级、市级“三好学生”评选:

1)符合本年度《省级、市级三好学生评选通知》文件相关要求。

2)本年度被评为学院优秀三好生三好生

第八条:省级、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符合本年度《省级、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通知》文件相关要求。

2)本年度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省级、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

1)符合本年度《省级、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通知》文件相关要求。

2)本年度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条:省级、市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1)符合本年度《省级、市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通知》文件相关要求。

2)本年度被评为学院优秀共青团员

第十一条: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班集体至少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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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年内,班级成员未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4)学年内,班级成员学科通过率超过 90%

5)本学期至少一次宿舍检查等级为优秀,无差评;

6)校级先进班集体指标按所属学院本年级所在班级数 15%比例评选。

第十二条: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 评选: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

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基层服务型团组

织建设,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所在支部和青年的高度认可;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

常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

3)团总支(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

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4)认真做好智慧团建、青年大学习等相关工作;

5)认真组织开展三敢三勇团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

1)修满毕业所需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获取毕业资格;

2)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3)多次荣获各类表彰。

4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的 10%

第十四条:校级“优秀三好生”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

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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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级排名前 5%

5)算数平均分在 85 分以上;

6)本学期至少一次宿舍检查等级为优秀,无差评;

7)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8优秀三好生指标按班级人数 10%比例评选。

第十五条:校级“三好生”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

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班级排名前 10%

5)算数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

6)本学期至少一次宿舍检查等级为优秀,无差评;

7)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8三好生指标按班级人数 10%比例评选;

第十六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

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算数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

5)本学期至少一次宿舍检查等级为优秀,无差评;

6)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7优秀学生干部指标按班级人数 8%比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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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担任团组织内相关职务,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参加学院团组织和二级学

院、班组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能力较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

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算数平均分在 75 分以上。

5)本学期至少一次宿舍检查等级为优秀,无差评。

6)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7)从事团的工作一般累计不少于 1 年。

8)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

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9)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指标不超过所在总支团员总数的 2%比例。

第十八条: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评选:

1)本年度担任基层团支部书记;

2)扎根一线、充分彰显基层共青团干部作为,推动基层团支部建设,严格

落实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相关要求并取得明显成效。

3)工作开拓创新,在团建创新、思想引领、服务团员青年、维护青少年合

法权益、基础团务、志愿服务、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4)担任本校团支部书记满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院系、班组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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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算数平均分在 75 分以上。

5)本学期宿舍检查无差评。

6)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7)团龄在一年以上。

8)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

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9)校级优秀共青团员指标不超过所在班级团员总数的 5%比例。

第五章 校级及以上奖励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提交申请

对照相关评优文件,由学生个人向班级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

所在班级班主任组织班委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标准及比

例初定推荐学生名单及获奖等次上报年级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初审环节

由年级辅导员对班级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通过后上报所在二级学

院;

第二十三条:复审环节

所在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初审通过材料,签署意见后进行院内公示,

推荐人员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第二十四条:复核环节

学生工作处对所有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根据教务处和学生管理科提供

的相关数据、资料审核推荐对象获奖资格,复核通过后报送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终审

学生工作处上报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递交院长办公会进行终审,确定获奖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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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获奖公示

通过院长办公会终审的所有获奖人员名单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三天。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获得各类奖励人员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

生工作处将在三日内作出处理。经批准已获各类奖励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

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及证书,并

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照奖励办法领取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20 9 1 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