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2-06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的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一借一清、及时结报;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非公务不借”的原则,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借款手续

第一条凡我院教职工确因教学、行政办公、科研及经营业务等公务需要,经批准可借用公款。借款审批权限与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一致。

第二条借款人应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申请,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完整的暂付款借款单(一式三联、号码相同)。详细写明申请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经费来源(或项目代码);差旅借款须注明起始日期、到达地点;购物借款须注明品名;通过银行转帐付款的,应注明收款单位、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签名,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借用行政事业经费的,应同时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借用科研、教研、课程或专业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应同时经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无经费支出预算或经费已经超支,一律不得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单次借款金额超过0.5万元(含0.5万元)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借款,须经院长审批。

第四条借款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有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并由受托人交给出纳会计,受托领款人应在借款单上说明原因和签名,否则一律以领款人作为借款人。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原则上不得借款。若因突发事件,如学生生病、受伤等需紧急治疗而向学院借款的,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作为借款人。

第二章 报销和还款规定

第六条借款人应及时清结所借款项。若借款为现金,因故未使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周)内退回原借款部门。

第七条出差人员于出差回校后10个工作日(两周)内到原借款部门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八条采用现金或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借款人须在借款后15个工作日(三周)内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22个工作日(一月)内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九条年终前(一般为当年的12月20日前),现金借款和转账付出的各类暂付款均应办理报销结帐或还款手续。

领有周转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均应于年末(当年的12月20日前)归还所借款项,确因公务需要可于次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办理的,必须加以说明。

第三章 制约措施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对暂付款及时进行清理催报,对超出结算期限的借款人应发送催款通知。

第十一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规定清结的借款人,应持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核实签字的情况说明,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借款。

第十二条各部门有义务督促本部门教职工清理发生的暂付款。各部门的经费借款人和经费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暂付款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暂付款清理义务在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的情况下转由第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清结所借的款项。因故不能及时清结的,应通过计划财务处向接办人员移交。

第十四条对借用公款未按规定清结,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借款人,自逾期次月起,借款部门(单位)可从其工资、津贴中扣还暂付金额,直至其清偿为止。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应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尽量减少资金占用。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向本部门负责人报送当期的暂付款明细清单。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5日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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