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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国家“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建设目标的高质量达成,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2.组织领导建设项目的计划、实施、协调、监督、评价、考核和验收。

3.组织研究和审定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及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 学校成立“双高”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高办”),具体负责“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双高办”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和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2.负责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制订和审核各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

3.组织开展“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制订。

4.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各项目建设小组的工作,对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指导、监控和考核,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负责“双高计划”建设专题网站的管理和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6.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及时提出需报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重大事项,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7.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编制学院《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工作简报》,负责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8.负责组织和协调迎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验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9.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求,组织协调上报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10.协调做好学院与国家、省项目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之间有关“双高计划”建设的信息交流和材料报送。

第三条 为加强学院“双高计划”建设管理,学院成立综合组、宣传组、资金保障组和监督考核组等4个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发展规划处、宣传部、计划财务处、院办和纪委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相关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各组在“双高办”主任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综合组负责“双高计划”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制订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制订、项目实施的综合协调、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和档案管理、协调上报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等工作。

2.宣传组负责“双高计划”建设专题网站的管理、“双高计划”建设氛围的营造、“双高计划”建设成果的宣传等工作。

3.资金保障组负责制订并落实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落实方案,积极协调和争取上级财政和社会各界支持确保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资金,对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通报资金使用和评价情况,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监督考核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建设队伍的廉洁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杜绝国家财产、资金损失;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项目建设团队廉洁性,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加强党的领导、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以及园林工程技术专业群等11个项目组,分别由相关院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二级学院、中心、校区)负责人担任成员,具体实施各项目的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组组长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需报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如果有关部门发生负责人调整,则项目组成员自动调整为新负责人。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项目组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2.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移交“双高办”归档。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校区)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第六条 园林工程学院组建高水平专业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工作机构,并结合相关产业政策、行业与企业的需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业咨询、研讨、论证,听取、采纳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管理

第七条 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是项目建设的权威性指导文件,各项目组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项目组要依据学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编制年度建设进度安排表,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双高”办备案。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变更方案和任务书中的建设内容时,项目组可提出修改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双高”办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双高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各项目组应及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或校区,明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和考核指标。任务接受部门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并配合项目组和“双高办”做好项目监控、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建设目标或内容时,项目组应向“双高办”提出,由“双高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制订《“双高计划”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建设资金由资金保障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学院“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按现行相关制度执行。设备采购工作由资产办负责组织,资金保障组参与协调,监督考核组实行监督。列入“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的设备均应贴有统一的标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双高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双高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协调项目实施部门做好迎接省和国家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月初的5日工作日内项目组应向“双高办”报送上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项目组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进度、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双高办”可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监控与绩效考评制度,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阶段检查、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学院“双高办”监督考核组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和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双高办按照制定的检查指标和考核标准,负责进行建设项目的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双高计划”建设奖惩机制。

奖励措施:“双高计划”建设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部门工作目标,实施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并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

惩戒措施:对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或由于工作或协作不力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部门和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扣发绩效酬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3.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4.虽无违规行为,但在无正当、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按建设方案的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双高办”和检查考核组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双高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