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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等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学院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的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规则

 第六条 为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省和学院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教务处(校企合作处)、科技产业处和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经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及除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外的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工作。

学院组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学院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和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在校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评审委员库应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专家库成员名单,按有关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不少于1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同时评审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成员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抽取产生,不少于5人,一般为5-7人,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学科评议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产生。参加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同时评审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成员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抽取产生,不少于5人,一般为5-7人,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授权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核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或由其指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资格审核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校企合作处)、科技产业处、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农服务办公室、高职教育研究所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科申报人的材料审核、答辩和评议等工作,确定评议结果。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业绩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向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数不得超过学院下达的指标数。推荐数超过学院下达指标数的,则根据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推荐数超过学院下达指标数,且排序靠后者票数相同时,则对得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投票的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核定岗位

坚持从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科学核定年度各级各类岗位的可使用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系列要求分别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所在部门初审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小组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四)思想政治表现考核

各基层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签署客观、详实的考核意见;对触犯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五)资格审查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核小组按相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其中: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履职等情况;教务处(校企合作处)主要负责审核教学、教研业绩成果等情况;科技产业处主要负责审核科研业绩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教改课题项目情况;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要负责审核教学质量考核情况;为农服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专业实践、为农服务等情况;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审核学生管理工作情况。

(六)民意测评

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进行民意测评,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同意人数原则上超过三分之二方可推荐评审。

(七)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学院统一组织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二级学院(中心)评审推荐

二级学院(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小组综合申报人员的民意测评情况、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情况、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情况、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择优排序推荐申报人选。

(九)学科组评议

学院根据申报情况组建相应学科组,对各部门推荐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在评议过程中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学院规定的岗位限额内,确定向学院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选

(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岗位要求,综合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议,在核定的岗位指标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结果。

(十一)公示

学院对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备案及委托评审

公示结束后,将学院具备评审权的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将学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不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委的客观公正性,不得干扰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评审期间出现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影响评审工作的申报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和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暂停其参与评审工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停止其参与评审相关工作,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环节的公示期内,如有举报或投诉,将根据《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替补申报。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之前,对非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规程》再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争议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客观性、评审程序规范性等争议,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

申报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将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人不得指定送审专家,但可提请回避送审鉴定专家。

申报人用于同行专家鉴定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论文须为第一作者论文,论著须为专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3篇(部)代表作,请3名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2篇(部)代表作,请2名高级同行专家鉴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申报人员同行专家鉴定结果2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关于面试答辩

对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实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开展面试答辩,是职称评审的重要环节,面试答辩结果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面试答辩的侧重点为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思路等方面,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通过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结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建设思路、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利于科学评价申报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关于按岗申报

按照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必须按本人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关于重新申报

上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如教学、科研等方面新增突出成果的,经学院同意,可重新申报。连续申报2年未通过的,暂停1年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关于同级转评

(一)高校以外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院任教,须及时转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请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现聘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

(三)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后,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已从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除下列情况外,均须同级转评。

1.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关于 “以考代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等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所属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中级职务对照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由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省市有关部门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动态修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苏农院〔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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