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并对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学校资产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监督所属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校内资产划转;
(七)负责落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支出、决算和绩效管理;
(八)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制定并实施校内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制度;
(九)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