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
苏农院〔2018〕52号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相关精神,结合新形势下公务出行特点和学院实际,探索创新,制定本规定:
1、在现有的车改政策下,公务出行可选模式主要是定点单位租车、差旅费实报实销两条途径。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特点,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出行成本,现将“私车公用”纳入中短途公务出行可选模式,对学院实际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予以进一步规范。
2、“私车公用”包干区域原则上为江苏省内;适用范围为经批准参加的重要应急公务活动及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活动。
3、经审批后因公务外出使用私人车辆的,学院对“私车公用”的车辆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1)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具体由油耗费(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的里程数×每公里1.3元)+过路过桥费组成;
(2)出发地至目的地的里程数由计划财务处核定,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据实凭发票报销;
(3)有多人共同拼车出行时,仅对驾车人实行交通费包干,即“补车不补人”;其他公务出差人员按学校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补贴;
(4)“私车公用”出行费用在差旅费或交通费中列支。
4、“私车公用”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私车公用时,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私车公用审批表》作为报销依据。
5、“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所受相关处罚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6、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废止。本补充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私车公用审批表》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4日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私车公用审批表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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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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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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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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