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有关信访举报工作的法规、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及各级党政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来信来访。
(二)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三)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使处理的问题经得起时间和群众的检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须经集体决定。对于重要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纪委委员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五)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岐视、刁难和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和个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先进行初步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将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2、对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处级行政部门的检举、控告,由纪委、监审处核查,提出是否立案或处理建议,报院党委研究。
3、对党员或干部个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员、干部所在一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核查,必要时纪委监审处派人协同或直接进行核查。
(七)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学院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条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院行政任聘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院行政任聘的其他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学院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要认真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要进行协调联系,负责移送;涉及多方面的集体信访或复杂个访应先受理,再协调联系,商请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及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全院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由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院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群众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向学院纪委上报汇总。
第八条 接待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对来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应进行说服和疏导;对问题已得到正确处理的来访者,劝导其不再进行信访活动。举报电话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递交书面材料。
第九条 拆封来信。对来信要及时拆封,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笺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阅信时要认真,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认真筛选出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分出轻重缓急,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要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重复来信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需注明来信日期,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第十一条 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送纪委书记阅批,纪委书记批示后,由纪委、监审处负责人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四章 信访件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自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函交办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一般由学院纪委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信访查办结果要及时上报来函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
(二)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报属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纪委、监审处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被交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委,不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
(三)院内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办理 。向来访者介绍具体主管部门,或帮助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第十三条 院纪委、监审处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下转交办的信访件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做到 “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四条 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晰,如经查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要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信访件,必需要进入初核程序。信访初核一般在二个月内结束,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不能初核完毕的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申诉信访。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纪检部门要认真接待不得扣压,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接待处理情况要定期向院党委、省教育纪工委和省农委纪检组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出事件、紧急情况信访,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内部研讨工作和信访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信访分析材料报纪委书记、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联名信。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转变成集体上访。
第十九条 匿名信。对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具体事实或明确线索的可不处理,进行存档;对群众举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将举报的主要问题归纳摘抄给被举报人,请其在15日内对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或约请到纪委谈话,说明情况或问题;对反映的重要问题,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但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署名信。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提倡署实名举报,对署真实身份和姓名的信件予以优先办理。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口头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复信。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做处理或处理遗留问题而导致的重复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院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委、监审处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学院纪委、监审处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