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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科学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各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财经工作以及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需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一)本部门教职工反映问题比较强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名次靠后的;

(二)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举报的;

(三)党委、纪委认为需要审计的。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监察审计处与学院相关部门商议后报请学院党委审定,纳入监察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学院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院中心工作任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重大投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或其他重要经济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四)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与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七)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八)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廉政规定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确定相关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并实施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批准,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主管单位领导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单位的意见。相关领导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或个别访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有关重要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应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及其执行结果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等。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在报送学院领导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报送学院党政领导,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以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若不能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应在到期前上报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仍拒不整改的,提交学院党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学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各项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监察审计处可以向学院提出嘉奖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