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 订)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名额
1.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2.奖励资助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和各二级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人数,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参评年度及评选时未受过告诫、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年度曾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以上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自觉坚持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及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6.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市级以上竞赛争得荣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7.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自主购买并使用高档用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等现象。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申报,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班主任召开班委会或班会进行民主讨论,按照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
已获资助情况和在校综合表现进行排序,提出初选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对学号和姓名予以公布,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
4.二级学院组织初审,提出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
6.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由财务处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个人《申请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3.如学生本人提出抵扣欠费申请的,本人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当年违反法律、违反校纪受处分者;
2.评选当年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3.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