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范围
我校正式录取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奖学金比例及奖金标准
1、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
2、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 30%以内;
3、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奖学金等第 |
人数比例 |
奖学金金额(元/年/人) |
一等奖 |
2% |
2000 |
二等奖 |
10% |
1000 |
三等奖 |
18% |
600 |
三、评定标准及奖励
(一)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个人品德优良,素质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热爱专业,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2、本学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优秀三好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或者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科(技能)竞赛、校园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
3、本学年素质教育学分不少于 4 学分。
(二)学业评定标准:
1、 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根据上下两个学期成绩进行数据汇总,要求班级排名前10%,算数平均分 85 分以上;
2、 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根据上下两个学期成绩进行数据汇总,要求班级排名前 15%;算数平均分 80 分以上;
3、 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根据上下两个学期成绩进行数据汇总,要求班级排名前 30%;算数平均分 75 分以上。
(三)所评选的学年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
1、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年成绩有不合格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学籍注册者。
四、评审程序
1、对照相关评优文件,学生个人申请;
2、班主任组织班委、团支部对本学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标准及比例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及等次;
3、辅导员初步审核将初定合格名单交所在二级学院;
4、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后进行院内公示,推荐人员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送分管院领导;
6、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递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获奖名单;
7、所有获奖人员名单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五、奖励表彰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附则
1、获奖总人数突破比例或奖学金等次间有调整,需经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2、凡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可获一等奖学金,并不占用班级获奖人数比例。(不重复发放奖金)。
3、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由捐赠方与校方共同协商奖励标准和条件。
4、获奖学生如有违反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
5、学生对奖学金评审、发放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申诉,学生工作处会同所在学院负责重新审核。
6、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