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21 点击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苏农院20163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见附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要按照省级机关出差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除西藏、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省份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五)出差当日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苏州市城区内(不含太仓、张家港、常熟、昆山四市和吴江区)出差无伙食补助。

(六)离开苏州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原则上只报销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

(七)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计发伙食补助费时需以派车单为依据。

(八)赴苏州市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相城区服务点开展学院认定的科技服务项目类的,每人每天50元。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凭出差期间所在地市内车票据实报销。去太仓、张家港、常熟、昆山四市和吴江区出差视同上述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因公在苏州市城区内办事,其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可凭市内公共交通车票据实报销。

(四)参加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等,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其他

(一)学院不鼓励私车公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私车公用的,须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如下规定报销:

1.城市间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报销的金额根据城市间公里数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从学院到出差地的往返公里数(按地图测算)*10/100公里*7/升,超支不补。报销时需提供出差期间的汽油票、过路过桥费票据作为报支依据,且提供的票据应当与出差审批单的日期相一致。学院教师赴农村、企业一线开展学院所认定的科技服务类项目,需要自行驾车前往的,按照不超过1.5倍执行。

2.出差人员实际发生过路过桥费而报销审批时无过路过桥费票据的,不得报销汽油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私车公用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报。

(二)因公在本市城区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如需要乘坐出租汽车,需在公务结束1个月内,按办理公务时间顺序列明事项,将票据粘贴整齐,填写报销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四)邀请校外专家来校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用的,需提供往返车船票、机票(附登机牌)原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报销管理

(一)学院严格执行部门差旅费预算定额包干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各部门要本着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部门差旅费包干定额节约可以调剂使用,超出预算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四)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 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的,由学院另行制定办法执行。

(六)学院教师赴农村、企业一线开展学院所认定的科技服务类项目,出差人员需填写相关出差明细登记表,由为农服务办或科产处根据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明细登记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实施办法》(苏农院〔201444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201416号)

2、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3、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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