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5-1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院的基建行为,保证我院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后勤基建处是本院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从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先后程序,它是基本建设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它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项目设计红线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编制基建计划、落实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阶段,是对新建项目的设想和建设性文件。它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的座落、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设想、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编制,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调查、论证,是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的、经济的论证。国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能批准项目立项,不能进行设计,不能列入计划。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勤基建处持批准的文件到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设计红线并要求提出设计要点,学院按红线图和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第九条 设计文件是学院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设计文件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已批准的立项批复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编制,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工程地质、勘探等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应全面反映学院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后勤基建处在本院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 十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难易情况,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通过招标办法,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且信誉高、服务好、设计质量好的设计单位。设计 单位选定后,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院领导及有关 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在进行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必须编制基建计划。基建计划一般为分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大中型工程项目或群体工程项目应编制分年 度基本建设计划;小型单体工程,一般只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分列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对于附属配套工程要同时 安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工作。包括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落实现场工程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三章 校园规划的编制、执行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是校园建设的目标,学院应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南通市的城市规划要求,认真制定校园规划。

第十五条 院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等级的规划或设计院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邀请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省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期实施,逐步完善。不得随意乱搭乱建,如确需部分调整,应报市规划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报

第十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由后勤基建处会同财务部门在每年的十月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申报下年度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基建投资计划的申报内容为:项目名称、选址、建设规模、总投资;本年度投资计划;新开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拼盘项目还需说明资金来源。

第五章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主要为: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包干制、造价审核制、发包工程招标制、开竣工审计制。

第二十条 学院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凡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建设监理制,由监理公司代为监理工程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三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基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后勤基建处在认真会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要求,与施工单位提出合同草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有的基建项目均必须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型项目,均实行单项法人制。后勤基建处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并报学院严肃处理。隐瞒不报的,学院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应负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后勤基建处的专业人士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由学院审计处内审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复审,报省教育厅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会同南通市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不管来源于何种渠道,均需存入银行,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管理,从银行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为建设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须设专门的基建总帐。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二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应会同学院财务部门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造价或成本管理,尽量挖掘潜力,控制造价,降低成本;认真做好基本建设的概算、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各种漏洞。

第七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建筑法》,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招投标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工程项目,凡造价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两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办参照招标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招标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组成,负责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技术等级、企业简况、技术力量、施工装备情况及近期的工程业绩等进行详细调查。以保证投标企业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招标发布会,发放工程图纸、资料,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编制工程标底,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学院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后勤基建处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

第三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把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个环节,即:开工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1)开工前:主要是审查施工图纸,检查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 的质量。(2)基础工程:重点是验槽,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如何。(3)主体工程:重点是检查轴线、标高是否准确, 混凝土和砌体质量、预制件的质量及钢筋的铺设、绑扎、搭接、模板是否符合要求。(4)装修工程:重点是检查屋面、外墙的防水透漏,水暖设备的试压、试水是 否达到要求。同时,必须把好隐蔽工程的质量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乙双方和质检部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若因设计需要增加、削减和修改时,一律办 理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施工单位之间土建与安装、水电之间的关系。定期主持召开各方联席会议,统一进度,协调工作。

第九章基建设备、材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后勤基建处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材料和设备核算是对采购、储运、验收直至工程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成本核算,其目的是以最经济的运作方式取得质、量、价的最优效果。

第三十九条 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1)货比三家,取价廉物美;(2)储运、供应过程中减少中间环节,尽可能做到无库房供应,即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一步 到位,减少二次搬运和仓储的损失;(3)配合施工单位,降底耗材,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根据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基建工程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实行招标采 购,根据各商家所报的价格及质量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采购。

第四十条 基建材料、设备到达仓库或指定地点后,材料管理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到达的材料、设备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进行全面验收,与订货合同、发货单进行核实,并作为入库、登记和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由施工单位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勤基建处必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持有权威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如发现问题应予以制止,严格把好质量,价格关。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甲供材料,由学校按施工方申报计划采购,竣工后若甲供材料结余,应将结余材料交还学校入库,但退还数量不得超过结算量的5%,否则造成学校多购材料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章基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工程项目,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必须确保工程设施原有安全性能,并应当由后勤基建处提出或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或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后勤基建处应当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对在施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 应当给予制止;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卫生等施工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申请进行消防审核,竣工验收时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管理规定》。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建设协议》。

第四十九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理,规范操作,并坚持配套服务,热忱服务,讲究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行贿、不受贿、不收受礼品、不拿回扣,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五十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依法管理,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并互相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由后勤基建处起草,国资办、审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五十二条 勘探、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 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 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由后勤基建处与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 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学院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院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合同条款中应对施工单位竣工后工程决算的送审额进行约束。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送审时,必须对送审额进行书面确认,若最终审定核 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5%~10%之间,则施工单位承担20%的审计费用;若最终审定核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10%~15%之间,则施工单位承担80%的审计 费用;若最终审定核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15%_20%之间,则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最终审定核减额超出最终审定额的20%,则施工单位不但全部 承担审计费用,而且五年内不得承接本院任何工程。

第十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

第五十五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仵,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向学院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勤基建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报国资办组织 市、校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为使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后勤基建处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校内使用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找出问题,限期补修、补建。工程竣工验收通 过,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期为施工单位提请学院复验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认可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后勤基建处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勤基建处收到结算资料后,必须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详细 审核,一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仔细、全面地进行审核。学院专业人员审核后,由院审计处进行初审再报省教育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 由院财务部门进行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四章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八条 后勤基建处应做好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提高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程度。在整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建委、江苏省档案局1993 (20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正常使用、维护、检修、改建以及今后扩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后勤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内容有:立项报批文件、规划与管理文件、设计基础材料、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安装工程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等。后勤基 建处应详细核实施工单位移送过来的竣工资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系统地进行整理,分类立卷,一式二份,一份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市城建档案 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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