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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代表履职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1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代会代表(下称“代表”)工作,增强代表责任意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出席会议情况

1.按时出席学院教代会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2.认真审议各项提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3.依法联名提出提案、质询提案等;

4.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准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诉求。

(二)参加代表活动情况

1.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考察交流、专题调研、工作检查等活动;

2.积极参加代表团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

3.主动开展个人调研、座谈、走访等活动。

(三)联系教职工情况

1.积极参加联系教职工活动,经常性走访和接待教职工,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教职工代言,与所在分工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到教职工中去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3.深入开展帮扶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教职工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主动向教职工报告履职情况,回答教职工询问,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1.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活动;

2.完成培训学习计划,培训学习合格;

(五)率先垂范,助推发展情况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做遵纪守法模范;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3.严格依法办事,立足本职工作,做爱岗敬业带头人;

4.热心公益事业。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主体为原分工会(部门)。以代表自评和代表团内代表互评为基础,以原工会(部门)的评价为最终履职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底前,由代表自评,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履职评价表》交代表团;

(二)次年1月上旬,以代表团活动的形式,各代表团组织本团代表对履职情况进行互评。互评的内容为是否赞成自评结果,如果多数代表不赞成某一代表的自评结果,则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互评结果,并相互提出提升履职实效的改进意见。

(三)自评和互评结束后,次年1月底前,各代表团将本团内每一位代表的自评和互评结果张榜公布到代表所在分工会(部门),张榜公布的时间为一周,以接受教职工监督,收集教职工意见,并根据多数教职工意见确定最终评价。若教职工未对自评和互评结果提出意见,则应视为教职工同意代表自评和互评意见。若代表对互评意见有异议,则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评价,并以多数教职工的意见为准确定代表的履职评价。

(四)各代表团应制定代表向原分工会(部门)述职的计划,有序安排代表到原分工会(部门)述职。

(五)各代表团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团内各代表的自评、互评和教职工评价结果书面上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总后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书面通报每一位代表的履职评价结果。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实行100分制定量分析与定性描述相结合的办法,设履职优秀、履职良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履职优秀,75-89分为履职良好,60-74分(含60分)为履职一般,60分以下为履职较差。

第六条 各代表团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认真记录本团代表在会议及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为代表互评和接受教职工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党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

(一)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公正司法,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教代会;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代表团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原分工会(部门)联系教职工;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交流、专题调研、工作检查等活动;

(六)年度履职情况被教职工评价为较差。

第八条 代表履职情况连续两年被教职工评价为较差的,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九条 代表的履职评价由各代表团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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