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作为一种战略性、前瞻性、导向性的决策活动,在学校发展和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组织动员作用、统筹协调作用和目标导引作用。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发展规划包括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二级学院(校区、中心)规划以及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所要求的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的规划(计划)。
第二条 发展规划管理的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发展规划的实施,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等。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评审是指从成立规划编制小组、部署规划编制工作、发布规划编制方案、召开规划编制动员大会到组织专题调研、起草修订规划、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手续、定稿发布报送的过程。
第四条 发展规划的实施是指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党委审核确定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专项规划、各二级学院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专业、课程、教师、学生等层面的规划(计划),并将之转化为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过程。
第五条 发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是指在规划期间或结束时,对规划所提出的发展目标达成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的过程。
第六条 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坚持遵循规律、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事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与评价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发展规划处扎口管理。
第八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九条 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学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应以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为指导;应审时度势,抢抓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创新性地借鉴其他学校发展的成功经验;应立足我校办学实际、彰显办学特色,体现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法制性,确保规划真正成为指导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第十条 发展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战略高度,以全球视野、全局观点、长远角度来研究和谋划学校未来的改革发展大局。
2.遵循教育规律。遵循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切实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成效;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把人的成长成才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做好承前启后。在谋划新的事业发展规划时,既要延续传承上一个五年规划中好的理念和做法,又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统筹推进落实国家、省教育现代化 2035 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体现规划对今后五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引领作用。同时,要注重做好学校发展规划与地方、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4.加强课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自身的办学历史与水平来精准定位,大力推动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深入研究学校事业发展和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总结分析本校教育发展的现状,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5.规范编制程序。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原则,严格遵循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必经程序。坚持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结合,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注重社会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群众和基层创造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征集意见建议,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十一条 成立规划编制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学校党委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校区、中心)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顶层设计,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定位和规划编制思路。
(2)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评审论证会。
(3)审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调研方案以及经费预算。
(4)建议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发展规划。
(5)审核、发布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办公室。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发展规划处的校领导任主任,发展规划处、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上述4个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划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2)组织开展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和新一轮规划研究工作。
(3)指导、协调、督促各起草组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把握规划编制工作进度。
(4)负责规划的统稿,并根据征求意见会、专家评审论证会、教代会等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规划的修订完善工作。
(5)负责向上级部门进行规划报审。
3.起草组。学校按照规划的框架结构组建规划起草组,负责规划各部分内容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
(1)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2)负责制定调研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
(3)按照分工起草规划内容。
(4)参与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和评审论证。
(5)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内容。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发展规划实施的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上下结合编制年度学校和各部门、二级学院(校区、中心)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校区、中心)负责人是规划实施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二级学院(校区、中心)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规划实施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制定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规划以及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的规划。
2.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中期和末期自评,向发展规划处报送自评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4.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重大目标或重要指标进行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
1.有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校区、中心)就需要修订的内容形成书面意见,报发展规划处。
2.发展规划处受理后,组织召开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形成初步论证方案,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同意。
3.将初步论证方案提交教代会征求代表意见。
4.根据教代会审议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提交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学校将年度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执行规划、或在执行规划中遇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规划目实施严重滞后、给学校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规划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发展规划处会同学校办公室、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纪委办公室,依据规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形成检查总结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检查后发现未完成的目标任务,应在来年的目标任务中加以安排。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一般安排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进行。
(一)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指标实现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重大改革实施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解决情况等。
(二)中期评估的工作机制。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由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评估前,要制定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方法、主要工作节点等,重点突出规划主要目标序时进展情况、近年来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成效、目前面临问题、未来发展预测及下一步对策建议,梳理典型做法、成功案例,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先进经验,高质量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中期评估方式方法。注重评估主体、评估形式、评估标准等方面创新,综合运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文献分析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等评估方式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中期评估的报告。中期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中期评估报告,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期末评估。在发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应结合新一轮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发展规划的期末评估工作。期末评估的重点是检查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摸清发展基础,总结发展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期末评估工作由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由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期末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期末评估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制定新一轮发展规划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