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财产安全,加强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人员是指与院内部门和师生有联系,经常出入我校且户籍不在本院的流动人员。在院内食堂、施工队、维修队、各商业网点等处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简称“务工人员”。在本市置留半月以上且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为暂住人口。 第二条 外来人员入院须经门卫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学院住宿的,应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出入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丢失后应声明补办。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用工时,必须坚持“先审后用”和“谁用人、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应掌握务工人员的底细和情况,加强管理教育,不得录用有劣迹的人员。 第四条 务工人员入院后须在3日之内由用工单位或本人携带人员登记表及免冠照片2 张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暂住人口由保卫处统一在苏州市公安局留园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注册登记内容:工程队名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入院时间、介绍人或担保人等。 第五条 零散务工人员进院后,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与保卫处签定外来人员治安安全责任书;成建制的施工企业入院后,由保卫处与施工企业鉴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基建管理部门应予配合管理。保卫处根据务工人员数量、工程量及经商摊点大小,收取治安保证押金。务工人员工作结束、离校时治安保证押金退还。 第六条 在施工工地和住宿地留宿人员须报经保卫处同意,未经批准、不准留宿。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教学、办公区及教职工、学生生活区游窜。务工人员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无证者出入。 第七条 严禁务工人员在校内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偷窃、窝赃、销赃、分赃、损毁公物、翻越围墙、嫖娼、男女混居等。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人员办短训班须经教务处或成教学院批准,由办班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手续和短训生登记表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院。 第九条 保卫处要加强检查、登记、建档工作,随有随登,随走随销,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拒绝入校、限期整改、建议辞退、罚款处理。对拒不整改,影响极坏者,在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学院批准后作出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犯校纪校规,不易留校继续聘用者,保卫处应及时通知用工单位(部门),用工单位(部门)必须立即辞退、院内部门不得再行录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3月10日正式试行。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